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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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12788

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

肖克娟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侦查作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追诉活动,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对人或对物的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大多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性保障措施,侦查权的行使将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侦查权必须受到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对刑事侦查的监督权。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对于监督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7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作了详细规定。侦查监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实现权力制约,确保侦查权良性运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方面。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分析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实施现状,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从立法上到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审查逮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又要求撤回提请逮捕,如何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如何实施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需研究解决:一是公安等侦查机关不同意检察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监督,二是检察机关引导取证,侦查机关不取证,如何监督。侦查监督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对适用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具有茫然性、监督责任不具体等问题。因此应当从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侦查监督制度进行院善。立法上,完善侦查监督的程序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相当的法律强制效力;借鉴西方国家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其次,从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侦查监督制度,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未移送起诉案件的监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拓宽监督渠道;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权;知情权;程序立法;刑事诉讼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时军

2012

中文

D925.2;D926.34

28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