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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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12786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其立法保障研究

胡晓莲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近年来,国内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呼吁、司法实践已成为社会热点。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成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时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公民、环保组织、行政机关的局限性促使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一方面,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其履行职能的应有之义。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探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迫切需要得到学理支撑。“能动司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持。检察机关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作为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担负维护环境公益的重任,以公权力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社会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当前,我国司法界应明确人民检察院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并呼吁相关立法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保障。  

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立法保障;适格主体;程序公正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梅宏

2012

中文

D925.3;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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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