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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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5950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研究

毛磊军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公司制度的确立及其经济法律功能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也使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在进行富有效率的交易和促进产权流转增值方面,公司法人制度发挥了其中流砥柱作用,成为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三大支柱理论分别是:公司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诸多情形之下诸如公平正义等一些重要的伦理价值受到忽视,经济活动中的人们一味追求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这都源于传统公司法中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出。随之出现的是法人人格被股东的有限责任滥用,用以规避法律,契约义务。此情形之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在保护债权人、小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造成混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制度于20世纪初在美国产生,其后经历了一系列丰富和发展,逐步应用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然而至今为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未具有完全精炼的语言和全面的规定,因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纷繁复杂、措施隐蔽,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法学理论多么高深。我国首次规定该制度是在2006年实行的新《公司法》中,但原则化、简单性以及实践中可操作性的缺乏都影响了其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此应加紧完善立法加强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基本理论、特征、法理基础及其价值、目的、意义进行研究。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制度所固有的缺陷,捍卫了经济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的美、英、德、日四个国家的公司法人人格的演进及其特点进行考查分析,并对四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相应比较辨析,进一步引申出对在我国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启示。   第三部分揭示我国在针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的法律规制及立法不足,分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表现及原因,通过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法律规制探索实践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阐述了新《公司法》在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上存在的不足。   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有益做法对该制度在我国的运用,从完善《公司法》本身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相关司法制度以及配套制度等多方面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胡家强

2012

中文

D922.291.91

60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