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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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59487

第三者责任保险立法完善研究

王芹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保证第三者在人身或财产受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对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肯定了受害第三者具有直接请求权并设立了保险金止付制度等,这是一种立法的进步。   对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律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应明确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责任保险的内涵及历史演进、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内涵与国内外立法例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欧美国家,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纵观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美国与日本的责任保险发展最为典型。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是指受害第三者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请求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保险金的权利。对于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性质的理解,目前主要有四种学说: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权利移转说和责任免脱给付说,其研究重心虽各有不同,但都肯定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存在。   其次有必要对我国责任保险法律规范的利弊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法律规定了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要件,设立了限制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制度,明确责任保险相应费用的承担主体,真正为第三者行使权利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提高了责任保险理赔效率,促进责任保险理论进一步发展。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仍然引发了不少争议,存在一些缺憾。一是在第三者直接请求权问题上,对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规定不详尽,缺乏认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的具体标准,忽视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抗辩权。二是在责任保险的其他规定中,缺乏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判断标准,对保险人审查义务的规定不全面,对必要、合理费用范围的界定也过于笼统。对于此类不足,我国目前尚无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也无相关权威部门进行解释,因此亟需深入研究和系统规范。完善责任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制度及相关规定,是正确实施法律的需要,是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需要,是健全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需要,故应尽快开展对责任保险法律的立法或解释工作。   在分析责任保险法律规定的合理性、缺憾和完善必要性后,随之就是如何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的问题。对于“赔偿责任确定”,肯定多种赔偿责任确定方式,既可采用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也可采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达成的责任承担协议;而具体赔偿数额则需要经保险人核定后才能确定。在认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时,凭借时间标准和行为标准,一是以法律规定或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限和索赔时限为判断标准,二是建立第三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求赔一催促索赔一直接赔偿”制度。探讨保险人的抗辩权,区分不同性质责任保险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抗辩权也很有必要,具体区分为不附抗辩事由的抗辩权和附抗辩事由的抗辩权两种类型,区别适用不同规定。对第三者直接请求权以外其他规定的完善,具体而言,明确被保险人具有向第三者充分赔偿的义务,明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行为具有审查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界定必要、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

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受害第三者;立法完善;保险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任以顺

2012

中文

D922.284

56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