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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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59480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英比较视角下的研究

柴昀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念的提出和发展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是分不开的。对于其涵义至今学术界仍存在争议。作为企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事关现代企业改革的成败,同时对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80年代改革的最初阶段被提出,历经20多年发展变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然而,在前行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影响现代公司的实际运行。例如:股权结构不合理,小股东权利缺乏保障;董事职责规定模糊,影响决策效果;经理人员的选拔、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督机构职责划分不清,监督效能低下;配套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被弱化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学者进行了诸多探索,也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果。然而,如何保证在制度创新与完善方面有所突破,除了探究本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应当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成熟的理论和成功的实践经验,从而为构建及完善适合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制度找到方向。   以往学者们比较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与我国同属一个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却忽视了作为公司发源地的英国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制度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因此,本文以中英相关制度比较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在对英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几个委员会报告及《公司治理联合准则》进行梳理和剖析后,得出英国与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对独立董事的定位以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方面立足点不同等结论。比较分析后提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强化股东大会职能,完善股东股权结构;健全董事会的重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健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以及构建多元化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适用制度等,进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制度。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英比较;监督机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任以顺

2012

中文

D922.291.91

62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