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体法律制度研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发展至今已具有比较稳固的框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重在保护船舶所有人等航运主体,主要指的是在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以将船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金额内的特殊赔偿制度。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和经营人等海事责任方有权根据该制度的规定,申请将自己的赔偿责任加以限制。可以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相关法律赋予海运主体的一项特权。
然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如适用的船舶、限制责任主体、债权范围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分配等,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由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具有特殊性,本论文不讨论该制度的程序性问题,主要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体性法律问题中比较有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
本论文第一部分论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理论。拟从该制度产生的行业背景、历史背景和法理基础为出发点,肯定在当今的航运发展中仍然具有存在的意义。同时论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海上航运分工的细化,海事赔偿制度也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出调整。
第二部分是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的论述,在分析该制度适用的一般船舶之外,对我国尚未明确纳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殊船舶、内河船以及不适航船舶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三部分探析有权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在介绍有关国际公约并分析我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分析存在争议的承租人、船舶管理人和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
本论文第四部分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债权的范围。从对比公约中的限制性债权入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性债权的差异,明确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主要对打捞清除债权和船舶油污损害债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进行分析。
最后一部分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实体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如基金设立、设立基金的法律后果以及分配问题。
本论文试图通过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理论,在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结合相关学者观点的基础上,为处于改革之际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体法律制度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从理论上探索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完善之路。
海运主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性债权;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马炎秋
2012
中文
D996.19
59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