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第121条对岛屿作了规定,其中对于岛屿和岩礁的区别并没有详细阐述,由此产生了许多争议,一个岛被看作是岛屿还是岩礁对沿岸国拥有的海域范围是有根本的不同的。因此,对岛屿和岩礁的区别有必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岛屿的概念和岛屿制度的发展,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第121条关于岛屿的规定作了简要的评析,从岛屿的法律要件的角度对岛屿和岩礁作了一番区分。还从岛屿可以拥有的海域的角度对岛屿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说明,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岩礁作为一种特殊的岛屿,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要看到,岩礁还是能够拥有领海的。
第二章是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的分析,从沿海岛屿在国家管辖海域划界中的作用、岛屿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界的作用以及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三个方面对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做了分析。
第三章从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角度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列举了五个案例,分别是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1981年冰岛与挪威的扬马延案、1982年突尼斯与利比亚之间大陆架案、1985年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案。
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浅谈了东海大陆架划界和南海争端的相关问题。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中日持各持己见,而钓鱼岛的法律地位问题中日两国也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分析了钓鱼岛在东海中所处的位置,指出钓鱼岛本身面积比较小,岛上也无人居住,从钓鱼岛本身的经济状况来说也不能维持人类的长久居住,且钓鱼岛处于中日海域的中间,是典型的中界岛,对这样的争议岛屿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给予效力。南海争端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就目前来看,主权问题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解决,在这方面,中国向来主张“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希望在适当时机各国能够就有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开发在世界上有若干成功的案例,但是也应该看到,这种方法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延缓争端的方法,从长远来看,应该向划界协议或司法裁判等真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过渡,最后指出了几点解决南海争端的建议。
岛屿;海洋划界;法律地位;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薛桂芳
2012
中文
D993.5
53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