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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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59330

生物安全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获得的启示

吕莎莎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进入21世纪以来,生物技术发展迅速的同时,生物技术产业化过程也引发了种种负面问题,如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知识产权、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危害、生物入侵、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等等。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技术安全和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生物安全问题成为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世界各国积极的采取措施,制定了不同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和应对对策,国际社会在生物安全领域也进行了积极努力的探索和推动,希望通过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来进行规制或者通过现有法律进行完善补充。其中的风险抵御制度、信息交流制度、惠益分享制度、权利保护制度、贸易规制制度已经逐渐成熟。但是关于风险发生后的责任主体、赔偿程序、金融保障、贯彻执行等损害赔偿问题如何从法律层面予以处理则尚未达成共识。   因此,由于立法体系不健全、执法体系不完善、配套制度缺乏有效支持,作为生物安全法得以顺利贯彻和实施的重要保障的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生物安全法中最不发达的制度,对我国来说尤其如此。本文旨在对现有的有关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的国际法律体系和原则进行研究,扬长补短,分析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发展方向、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对我国如何完善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完善我国有关生物安全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研究,使我国关于生物安全问题的法学研究更加完备。   本文由引言、对生物安全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学研究、国际法研究、国别法研究和中国的现状及应对五部分构成。引言阐述了论文的选题依据、现实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生物安全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概念和特点。对本文所研究的生物安全法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范围和组成内容做出诠释。进而引出对于目前适用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第二章对重要国际条约体系中涉及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独特规定进行研究。对《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其项下在责任与赔偿方面做出补充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从赔偿主体机制、赔偿金额机制、责任限制机制、金融保障机制、索赔程序机制等方面重点阐述了生物安全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独特性。此部分主要借鉴了两个法律文件体系的相关文件,包括:(一)生物多样性公约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二)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法律文件。第三章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等生物经济大国的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分析,参考各国关于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的经典案例,分析各国对待发生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时采取的法律态度,关注其中具有建设性的法律原则和具有先进性的法律规定,对各国的特点进行总结。第四章探讨我国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我国立法和执法工作的现状和缺失,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通过论文的分析,对我国生物安全问题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生物安全法;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执法体系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刘惠荣

2012

中文

D996.9

66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