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鱼礁的法律规制
人工鱼礁是一种人为设置在水域中的构造物,利用水生生物对水中物体的行为特性,将水生生物诱集到特定场所进行捕捞或保护的一种设施,其最初只是作为副渔具用于诱集鱼类进行捕捞作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鱼礁已经不仅仅能聚鱼,通过不同的设计更能增殖、改善海水水质、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在海洋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的大的背景下,其日益受到沿海国家与地区的重视,并将其作为恢复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而实施。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也开展了人工鱼礁的试验与研究。对于人工鱼礁,水产科学、海洋生态学等学科专家学者研究的较多,且多围绕人工鱼礁的集鱼原理、人工鱼礁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的影响、人工鱼礁的应用技术等方面展开研究,针对人工鱼礁进行的法学研究较少。本文以应对海洋渔业资源危机,恢复海洋渔业资源为导向,试图对人工鱼礁展开法学角度的研究,通过权利义务的安排、法律制度的设计完善人工鱼礁的法律规制以保障人工鱼礁在我国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人工鱼礁的重要作用与发展现状。以水产科学、海洋生态学基础知识及研究成果为基础阐释人工鱼礁的重要作用,包括恢复海洋渔业资源的作用,恢复海域生态环境、稳定海域生态系统的作用,调整渔业产业结构的作用,以证明在我国发展人工鱼礁的必要性;介绍人工鱼礁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阐明人工鱼礁发展的广阔空间,以人工鱼礁的实践经验证明人工鱼礁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第二部分为人工鱼礁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人工鱼礁的重要作用及发展现状证明了在海洋渔业资源危机背景发展人工鱼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将其纳入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视野进行法律规制研究也就有了重要意义。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有关人工鱼礁的法律规制安排主要体现在以文字为表述的法律规范之中,考察分析现有的人工鱼礁法律规范体系,结合实地调研中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指出了现有人工鱼礁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不足:保障引导的不足与规范管理的不足。
第三部分为人工鱼礁保障引导机制的完善。人工鱼礁建设是一项能够恢复、增殖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重视与倡导之是我们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与态度。人工鱼礁有着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人工鱼礁建设需要不同的保障措施来推动发展。公益型人工鱼礁建设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在其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需要雄厚的经济基础来保障政府建设人工鱼礁义务的履行;社会参与人工鱼礁建设对于人工鱼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承认人工鱼礁建设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以经营管理权、海域使用权及税金减免等权益的赋予保障他们的利益,可引导社会公众自愿参与到人工鱼礁建设中来,推动人工鱼礁的发展;鉴于人工鱼礁发展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推动人工鱼礁技术研发的保障措施也是人工鱼礁保障引导机制研究中不可忽略的内容。
第四部分为人工鱼礁规范管理机制的完善。人工鱼礁的管理应该从其建造开始,一直持续到人工鱼礁使命的结束。所以要完善对人工鱼礁的法律规制,既要注意人工鱼礁建设阶段的规范管理又要注意礁体投放之后礁区的规范与管理。为保障人工鱼礁对海洋渔业资源恢复的重要作用的发挥,对人工鱼礁建设阶段的法律规制需要符合过程管理的需求,对人工鱼礁礁区的规制管理需要考虑不同礁区的特色。
海洋渔业;水产捕捞;人工鱼礁;法律规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田其云
2012
中文
D922.65;D920.4
66
2012-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