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配额法律制度研究
本文以渔业配额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构成,层层递进展开剖析,得出配额制度的实质内涵是一种资源极限下不得超越总可捕量的共同义务,配额中的权利必须在总可捕量设定的极限值内行使。建立在共同义务基础上的权利具有公法属性,其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行政许可。配额制度的义务本位的实质告诉我们,渔业资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有限准入的落实,配额制度就是有限准入和产出控制两种管理手段相结合的产物。制度的完善必须牢牢把握其本质属性,通过许可准入、加强监管、深化合作等手段来保证共同义务的履行。无论国内配额还是国际配额,制度要若要取得实效,必须遵循这一自然法则决定下的义务本位的实质理念。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六章。
导论部分首先就问题的提出及其国内外的背景做出铺陈。分析了选题的目的和现实意义,并对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作出梳理总结。详细阐述了文章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文章的创新点在于,揭示制度的义务本位的法律内涵及其公法属性,据此对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应对之策。
论文第一章论述了配额制度的起源。渔业资源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其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的特性引发竞争性过度捕捞导的世界渔业资源迅速衰竭,加之传统投入式管理存在的缺陷,使得人们不得不另寻他方来应对严峻的渔业危机。在几经探索下,基于渔业资源生态特性而建立起来的产出式的配额管理制度逐步走向历史舞台。配额制度最早源自欧美国家的管理实践,其中个人可转让配额制度最先在冰岛和新西兰成功实施,并逐步推广到世界各地。经济学领域中的公地悲剧、外部性理论和法学领域中的渔业权理论对制度创立提供了理论基础。配额制度属于产出控制的管理手段,具有专属性、持续性、可转让性、激励性等外在法律特征。
论文第二章论述了配额的发展变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配额制度全球范围内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大量全球性和区域性渔业公约的制定为配额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法律保障。各类渔业组织在具体实施配额制度的过程中,对国际配额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国际配额和国内配额存在互动关系,实践中,以挪威为典型的东北大西洋沿岸国家,在二者的互动关系中有着较为成功的管理经验。随着产出控制模式在世界渔业管理中的推广,世界主要渔业国家在实施总可捕量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探索出了形式各异的配额管理模式,主要有IQ、ITQ、CDQ等配额形式。
论文第三章论述了配额制度的构成要件。配额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构成:资源的评估——获取鱼种最大可持续生产量(MSY)——确定总量——配额的分配——配额的交易——配额的监管——其他配套措施。各个环节紧密相连,不可或缺,共同保障着制度的有效运转。各国在诸环节的实践亦章法各异、特色鲜明,逐步的充实完善了该制度。在各国的不断探索和努力下,制度成效明显,逐步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目前已经成为当前世界渔业管理的主流模式。
论文第四章分析了配额制度的实质。配额制度表现出的外在权利表象掩盖了制度的本原。通过对配额制度各环节的分析,我们可以发掘出制度的义务本位的实质内涵。渔业问题的本质是一种资源极限下的分配。遵循不得超越总可捕量的共同义务是制度各环节运行的前提所在。这是一种不得超越自然极限的义务;义务履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从义务人的范围来看这是一种共同义务。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整体利益包含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的落实以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前提,是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利益关联体。制度中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义务前提的束缚,权利只能在极限范围内行使,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区分公海捕鱼权和配额权内在法律属性的异同,则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配额制度义务实质的理解。公海渔业资源的共享性决定了公海捕鱼权是一种无法为他国和个人所垄断的资格,这是一种整体性权利。而公海渔业配额权则是对特定鱼类资源配额支配利用的权利,利益的获得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没有获得配额并不意味着捕鱼权的消灭,有捕鱼权也并不意味着能够获取配额。此外,配额争议的客体并非单纯的权利客体,而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以义务履行来称量权利的法律关系。配额制度的义务本质属性是由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捕鱼权和可捕捞量并无直接联系,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捕鱼权是人定的,而可捕捞量是天定的,是自然规律所决定”。从权利的法律属性来看,建立在共同义务基础上的配额权,虽然外在特征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但是权利的来源、客体的共享性以及私权的局限性等因素,决定了配额权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一种私权,具有公法属性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是应对渔业问题的最佳手段。
论文第五章的内容是从配额的实质来看配额制度的完善。配额的义务本位内涵和公法属性,决定了完善现有的配额制度必须在落实有限准入的基础上结合全方位的监管手段和深化国际间合作,才能有效保障养护渔业资源这一共同义务的履行,从而最终实现人类的整体利益。无论是国际配额还是国内配额的完善必须牢牢把握配额制度的这一实质。就国际配额而言,问题的根源在于各国对共同养护义务的规避,具体表现形式为制度安排、资源分配、监管等领域存在漏洞。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落实各国际主体对总可捕量所设定的义务的履行。在保障这种共同义务遵守的机制中,就目前国际形势来看,成立全球统一的渔业管理机构并不可行。当前,只有通过强化区域渔业组织的管理,深入国际间合作,通过“以点带面”的管理模式是可行之策。就国内配额的实施而言,各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和配额实质来完善本国的配额制度。美国和新西兰在配额制度实践中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具体做法就是在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实施产出控制模式,辅之以全程监管并结合其他传统管理手段,制度收效明显,值得他国借鉴。
论文第六章主要围绕中国配额制度的实施而展开讨论。对于目前中国而言,配额制度的实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现有许可证基础上植入配额制度即可,即在许可证中对渔船的数量以及马力、渔具的使用、捕捞的配额都要明确规定。只有实施投入配额和产出配额的双重管制,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有限准入。为了更好的优化养护义务的履行,满足极限范围内人的发展需求,应当允许配额证书的流转。此外,制度要取得实效还离不开其他配套措施的支持,即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其他传统的管理手段以及完善现有的渔民社会保障机制、消除现有法律中的制约因素。在各方面因素的全力配合下,制度才能发挥应有之效。
结论部分,由配额制度的实质我们可以延伸至对其他环境问题的思考。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由于人类的欲求超出了自然的承载力所引起的,是一种容量极限的问题。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都是这种容量极限问题的反映。在环境资源的极限面前,人们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只能采取自我限制的措施。如果还是一味的索取,过多的去追求权利而忽略义务的履行,等待人们的将是自然规律的惩治。因此,根本的解决办法需要从源头来控制人的无度的欲求;正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善待自然;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反对穷奢极欲;普及和深化环境教育。等等诸手段的落实,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
渔业配额制度;法律制度;义务本位;渔业资源;总可捕量制度;可持续发展
中国海洋大学
博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徐祥民
2011
中文
F326.4;D922.4
20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