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的构想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民事诉讼中,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各种虚假证据等方式,欺骗人民法院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裁判,从而达到‘合法’获取相对人财物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公安机关无法介入,或者介入之后也难以达成统一的认识,而人民法院由于不具有刑事侦查权,且受到“优势证据原则”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限制,也难以查清虚假证据背后所隐藏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作为相对方有时只能望法兴叹,哭诉无门。这种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以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均造成了极大危害,鉴于其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上升到刑法调整的高度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和规制。由于目前我国刑法中对“诉讼欺诈行为"没有明确定性,相关刑法法条中也找不到对该行为的定罪依据,最终导致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如何去定性和处置“诉讼欺诈”这一争论行为产生了较大分歧,实践中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也极少定罪处罚。造成众多虚假民事诉讼的原因主要是诉讼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唯利是图,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背叛传统的社会道德,背弃社会诚信,公然挑衅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达到自己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从立法角度考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应增设诉讼欺诈罪。只有通过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才能阻塞刑法规制中的法律漏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才能真正有效打击诉讼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真正合法的财产权,同时还能为从根本上解决虚假民事讼诉问题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本文结合几起此类典型案件,将对诉讼欺诈的概念、特点、成因以及相近法条进行探析比较,从而揭示出诉讼欺诈的本质特征,使我们进一步明确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探讨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的法理基础,找出有效遏制诉讼欺诈的应对举措,才不会让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感到举手无措。本文认为,将其单独定罪量刑不但符合刑法对社会的调整要求而且还是对现行刑法滞后的完善,从而更有助于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刑法;诉讼欺诈罪;虚假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赵星
2011
中文
D924.399;D925.1
3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