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反腐败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目前的廉政法制还不完善,在有效遏制和根治腐败现象方面不尽人意。公安机关的每项执法活动、每次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和生命,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彰显。这种执法权力的特殊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采取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殊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目前,公安机关在惩治腐败有法律依据有三种,一是《宪法》,二是法律,三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制度分散,没有系统性,可操作性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的实施措施。介于以上原因,通过对我国公安机关腐败规律性的分析,对比域外警察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旨在提出建立一个专门的公安机关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执行和操作。建立专门法律有两个方向,一是专法专治,制定《人民警察反腐败法》,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立法主体,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高位阶和权威性。法律体例可参照《行政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二为一,以实现对警察腐败行为惩处的依据。另一个方向是制定《反腐败法》,专章规范警察反腐败,其内容构成与专门制定《警察反腐败法》相似,列举各种警察腐败行为,构成要件,制定惩治程序,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规范,实现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果不制定专门法律也可以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具体修改方案可以在现有的警察法体例当中增加专门章节来规范惩处警察腐败行为。比如可将《人民警察法》第三章修改为“义务、纪律和廉政建设”然后增加相应条款,分别针对警察的各种腐败现象进行规范。包括警察的索贿受贿、行贿贪污、乱收费用、私分罚没款物、挪用公款、以各种形式参与娱乐场所经营与分红,以及跑官、买官、卖官等所有涉及警察腐败问题的现象。分别结合行为程度明晰法律责任,结合刑法罪名,明确应移交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范围。
通过以上探讨以实现公安机关反腐败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公安机关;反腐败;法律制度;监督措施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刘惠荣
2011
中文
D922.11;D631.13
47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