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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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218

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曹伟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作为广义上强制执行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参与分配是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一种方法。我国有限破产主义的破产立法模式,决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必须考虑在非法人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为所有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但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既不能充分实现强制执行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也不能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漏洞。而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相关参与分配的规定存在着相互冲突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依据我国的国情,从强制执行与破产两项重要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着手,提出改革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期使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文除前言、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基本理论   就参与分配的法理基础、特征、要件进行分析并就参与分配的各项原则作出评析,指出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较平等主义更为合理。   二、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解读   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适用条件及操作程序四个方面对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作出解读。   三、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的反思   就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设置、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被执行人适用主体及查封制度与执行分配原则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反思。指出:我国参与分配没有坚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定位好与破产制度的关系,不仅造成参与分配实务操作上的混乱,也导致参与分配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而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结合形成的混合主义的分配原则,既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实现效率。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首先,应实现参与分配制度的价值回归,使参与分配制度体现出公平前提下的效率优先性。其次,应当理顺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的关系,使两者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为了实现民事执行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追求,应当采“一般破产主义+优先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债务人能够清偿所有债务时,通过优先主义的参与分配制度尽快实现各债权人的利益,以提高执行效率;而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通过破产偿债程序,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与此相适应,应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改革现行查封制度、确立参与分配中法院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实行执行程序中的并案程序等。

民事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优先原则;操作程序;适用范围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胡家强

2011

中文

D925.1;D922.291.92

38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