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928212

民商事审判中价值衡量的运用

邓焕礼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利益法学和利益衡量理论为克服概念法学的僵化做出了贡献。但利益衡量以利益作为评价和衡量的标准,将评价客体与评价标准混于一身,这导致了其虽然将人们从概念法学的桎枯中解放了出来,却难以规制法官因衡量而产生的恣意,从而对法律的确定性、司法的一致性和法治秩序带来了负面的冲击,最终导致后现代主义法学对现代法治的解构,造成了理论上的法律虚无主义和司法实践中的实用主义。   目前国内对国外利益衡量理论所采取的拿来主义,不仅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更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实用主义。这有碍于司法的公正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更腐蚀着中国脆弱的法治基础。应对包括利益衡量理论在内的现代西方法学理论批判地吸收,从中国法治的现实出发,对利益与价值、利益衡量与价值衡量严格界分,并以此为基础,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衡量理论和方法-价值衡量。   确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位阶和提供一套完美的价值衡量方法都是难以实现的美好理想。为防止法官衡量的恣意,确立价值衡量的原则和标准尤为重要。价值衡量必须坚持法定价值,遵从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法的最高价值,努力实现个案实质正义与法律普遍形式正义的有机统一。价值衡量必须以法律规则所内含的目的价值和法律原则所取向的法的基本价值为衡量的标准。   方法的正确运用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理论的确立既要继承前人的优秀成果,更要立足于现实。文章的第一、第二部分,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对利益衡量理论进行了研究,对中国法治的现实处境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价值衡量的概念、原则、标准等予以探讨论证。作为理论的运用和实证,文章的第三部分以实证分析和归纳研究等方法对不同情形下价值衡量法律方法的运用做了分析和探讨,以增强理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对价值衡量法律方法的正确认识和运用,不仅有益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更对司法的公正、法律正义的实现和法治的达成起着基础性作用。对方法论的研究也必然引发对于法律本体论、法律认识论和法律价值论的研究,这对于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具有基础性意义。

价值衡量;法律方法;司法公正;民商事审判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徐祥民

2011

中文

D925.1

4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