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上的立功制度研究
龚钢模举报李庄虽然只是个案,但却引起广泛关注,从中反映的问题也发人深省。对立功制度科学界定,影响到刑罚功能的实现及平等适用问题,尤其对量刑制度影响深远,所以,对于立功概念的外延与内涵的界定,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避免脱离规范的泛泛而谈。
立功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内容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立功可以做不同的分类。立功经历了从依附于自首到独立的过程。立功作为从宽处罚情节,是有梯度的。
全面衡量立功制度价值,就其积极意义而言,立功制度具有自身价值及对外价值,包括秩序、利益、正义三种基本价值。立功制度通过非强制地推行较低限度的人类行为标准,来维护道义责任,彰显法律的功利主义精神,实现其秩序维护、利益平衡、公平正义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立功制度单纯强调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而对于刑罚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考虑甚少,导致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的矛盾,罪刑法定与量刑平等原则的矛盾,导致刑罚目的难以实现,甚至会导致秘密举报的大行其道。
应当综合考量各利益相关主体方的权益,对任何一方的无视都会成为制度的短板。立功制度不计手段、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的单一评价模式,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异化的现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立功制度不同的理解造成的司法困境也不容忽视。
立功只是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更加容易,而不能表明行为人有悔过自新之意,不具有伦理上的可恕性,当行为人所犯之罪特别严重时,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可能难以被一般国民接受”。所以在立功的制度设计上尚需完善。
刑法;立功制度;法律规定;司法困境;从宽处罚;量刑平等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于阜民
2011
中文
D924.13
33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