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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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196

论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王佩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在国际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越是关注人权越会发现周围存在更多的侵犯人权的现象。在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屡遭侵犯,经常被新闻媒体公布于众,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和震撼。一个国家对如何确保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问题。与国际人权法相比,虽然我国也出台了各种与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赋予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辩护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要求回避权、不受非法羁押、申诉权、控告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法获得赔偿等权利,但是与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阶段存在着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片面收集证据、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律师辩护权受限、司法监督环节薄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在立法体制、法制完善、司法审查、司法监督、司法救济、执法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是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足这两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有运行的基础和条件,同时还需要有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对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我们既需要从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规范犯罪嫌疑人获得救济权、完善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确立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和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作用,需要公检法三个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互相监督、互相配合,还需要侦查机关能够从实现侦讯过程的“可视化”、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加大科技强警、提高执法规范意识、普及实施网上执法办案等方面规范侦查行为。

刑事侦查;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于阜民

2011

中文

D925.2;D924.11

49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