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台湾离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因历史上的各种原因,分别发展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两者对于离婚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离婚的法律后果上。文章通过比较两岸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分析两岸在上述三个问题上的不同点,在此基础上对两岸的离婚法律制度如何相互借鉴与吸收提出建议。
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引言,指出文章选题的来源、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研究方法、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等。
第二部分大陆与台湾协议离婚法律制度比较,主要从协议离婚的条件、提请协议离婚的形式、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协议离婚的程序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于合法夫妻身份的认定有差异,对于离婚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差异,对于离婚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法律差异,上述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登记、结婚年龄与成年年龄的不同导致的差异;提请协议离婚登记的内涵差异,大陆是实质审查,台湾是形式登记;对于离婚协议书的要求及形式的差异,大陆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强制性规定,台湾要求证人签名;协议离婚登记机关的差异,大陆是婚姻登记机关,台湾是户政机关。
第三部分大陆与台湾诉讼离婚法律制度比较,主要从诉讼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的法律理由、诉讼离婚的实质标准方面进行比较。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的调解程序要求及作用不同,大陆是必须的,可以调解结案,台湾调解的目的是撤回诉讼;离婚的法律理由“感情确已破裂”与“婚姻关系难以维持”不同,大陆是“感情确已破裂”,台湾为“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离婚的实质标准不同,大陆是破裂原则为主,干扰原则为辅,台湾为过错原则为主,辅之以破裂原则和干扰原则。
第四部分离婚的法律后果比较,主要从人身法律后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进行比较。指出对于离婚的人身法律后果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大陆都比台湾规定的详细,且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大陆与台湾各自规定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对应离婚时不同的财产分割原则。
第五部分对于两岸离婚法律制度的不同点进行优劣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两岸如何相互借鉴与吸收的建议:对于合法夫妻身份的认定,台湾应该消除结婚年龄与成年年龄规定以及行为能力认定中的矛盾之处;在结婚的限制条件上,台湾应该借鉴大陆的规定,使之尽量宽松;在离婚登记机关上,可以参照大陆设立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台湾可以吸收大陆的优点,完善协议书的内容,简化协议书的格式要求;在离婚登记程序上,大陆应该借鉴台湾的规定,以当事人的离婚合意为准,离婚登记仅仅是当事人离婚意思表示的对外公示形式;在离婚诉讼调解的规定上,台湾应吸收大陆的规定,确立调解为离婚诉讼必须的程序;在离婚理由的规定上,大陆应借鉴台湾“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的规定;在离婚的实质标准上,台湾应摒弃与现今社会潮流不符的过错原则;台湾应在离婚时即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两者都应强化在财产分割上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
第六部分结语,指出本文仅仅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于两岸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比较,提出两岸相互借鉴与吸收的建议,尚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法律后果;法律制度;台湾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王冶英
2011
中文
D923.9
37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