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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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186

论侵犯财产罪诸罪种的原则界限

孟福成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民众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两个侵犯财产罪的“大”案所吸引,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案件引起了众人的极大关注,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本论文对这些争论做了深入探讨。在某些方面,文章试图反驳主流观点的结论。这两个“大”案分别是: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和深圳机场保洁员梁某侵占黄金案。文章利用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理论推理出许霆案的结论应该不定盗窃罪为宜,但是张明楷教授本人竟然是赞成定盗窃罪。所以侵犯财产罪诸罪种的原则界限问题确实很复杂,同时也让本论文的写作充满了激情。   文章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概述,主要考察了盗窃罪等诸罪种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考察了侵犯财产罪诸罪种间界限混淆问题,笔者分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文章主要讨论了侵犯财产罪的比较研究和借鉴,分别考察了美国和英国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日本和德国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借鉴。第四部分,文章认为确立侵犯财产罪诸罪种的原则界限,需要丰富和发展关于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并就侵犯财产罪诸罪种之间的理论界限的完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文章认为,打击侵犯财产犯罪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工程,应积极推动侵犯财产犯罪的防范和打击体系的不断完善,遏制侵犯财产犯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总带有滞后性,但天天修改法律是不现实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执法者在心中充满正义的前提下,根据现有的法学原理和规则,在原有法条语意的可涵盖范围内进行善意的扩张解释。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是灵活和善良的法律。

侵犯财产罪;罪种;原则界限;刑法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于阜民

2011

中文

D924.35

47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