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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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185

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谢雄心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涌现,劳动争议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着明显的瑕疵,不但错误地将民事争议证明规则作为劳动争议证明规则的一般性原则予以适用,难以适应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质,而且在劳动争议诉讼特殊举证规则的适用上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劳动争议具有不同于民事争议的显著特征,主要在于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有着先天的悬殊。因此,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则属于社会法法域,需要对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实行有别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举证责任原则的劳动争议证明规则。为了更好的构建我国劳动争议证明规则,在深入分析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后,根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的不同阶段和在诉讼中的不同位置分配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对于平衡双方诉讼利益并实现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以劳动争议所依据事实发生的时间段为标准,对各类劳动争议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划分。此外,为构建完善的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应在个案中大胆适用推定制度,实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

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诉讼;分配规则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王冶英

2011

中文

D925.1;D92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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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