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属于舶来品,是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它的本质是动态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以判例法的形式产生于美国司法实践,继美国之后,英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2006年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首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司法实践提供了制定法上的依据,使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司法实践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此,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但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立较晚,理论研究基础比较薄弱,缺乏充足的可供借鉴和研究的司法判例。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现在虽然有立法支持,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各级法院难以准确的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基于此,系统的、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欧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特征、理论基础,分析和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各种学说,总结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最一般、最核心的精神,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创新,对于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导我国具体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既要加强理论研究,进行理论创新,又要重视我国的具体国情,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要在分析、研究和吸收国外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再创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归纳性、个案性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占有和分析典型的司法案例,总结案例中的法理用来指导将来的司法实践。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社会诚信度较低,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较多,因此,应该适度降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以有效打击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
独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认;利益平衡;法律制度;司法实践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李雁
2011
中文
D922.291.91
36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