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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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075

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刘船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第二十九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于2008年8月31日落下帷幕,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用无以伦比来形容此次奥运盛会,北京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举办2008年奥运会是一项巨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近几十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的改革和发展,奥利匹克知识产权尤其是奥林匹克标志的市场化运作使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巨大市场价值越发凸显出来,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奥运会的国家、城市通过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市场化运作,将其转化为巨大的有形资产使它成为举办奥运会的主要经费渠道。因此,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使奥林匹克运动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发展,成为了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面对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许多质疑之声不断出现,成为了北京举办一届成功奥运会的巨大挑战。国际知名人士利亚姆女士曾坦言,在祝贺北京申奥成功时,国际奥委会最担心的是,他们的十家全球赞助商的权益究竟在中国能不能得到保护。她指出能否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很可能将是北京举办一届成功奥运会的巨大挑战。针对国际社会的质疑,我国政府作出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郑重承诺,不仅严格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相关规定,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后不久奥运会举办城市北京就迅速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即《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4月1日实施。我国的一般知识产权立法中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至此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多层次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我国目前形成了以知识产权、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工商、海关等多部门相互配合的执法队伍,在司法实践中也加强了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开始审理。由此可见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日趋成熟。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官方标志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胡家强

2011

中文

D923.4

33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