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
经过诸多内容的修改,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此次修订最大亮点之一是全面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之前实施的《保险法》也曾引入过不可抗辩规则,但是仅限于在年龄方面的规定。与国外先进立法相比,略显不足。不可抗辩规则不仅可以使保险业更加健康的发展,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符合公平原则的精神。
为深入研究不可抗辩规则,首先应从其起源进行研究,历数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历程及各国实践,不可抗辩规则兼顾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总的说来,一方面,它能有效保护被保险人或者是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能有效地化解投保人对保险的信任危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增加保险人的收益。因此此次全面引入该规则,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大进步,对保险消费者及保险业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力,同时这也是符合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潮流之举。
本文将通过案例引出本文的论题,分析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带来的影响。然后针对问题,结合国际先进经验,综合我国自身情况,找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思路和方法。
首先,论题提出的背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范围,以及不可抗辩规则的发展趋势。其次,列举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的第一案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审判结果,进而引出不可抗辩规则,以便展开论述。再次,分析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全面理解不可抗辩规则。说明不可抗辩规则是一把“双刃剑”。找到不可抗辩规则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补充说明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并针对保险立法的完善提出一点建议。最后是结语部分,对全文研究成果进行概括性总结。但经过研究,结合学者观点,对比国外发达国家对不可抗辩规则的规定,仍发现我国《保险法》对不可抗辩规则的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并且在此提出解决的方法与原则。
不可抗辩规则;解除权;重大过失;《保险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阳露昭
2011
中文
D922.284
32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