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传统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参与和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运用各种方法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当今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通过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必要的处罚和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凸显了其追求正义和维护人道主义的司法精神,具有积极有效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社区矫正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到了快速发展。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开展试点,并不断深入,对各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尤其是与美国、英国、日本等一些传统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在矫正理念、相关立法以及矫正方式的诸多方面尚存在较大差距。
纵观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试点,法律依据上仅仅存在两院两部的通知规范,不仅内容上过于贫乏,不利于实践操作,同时其效力位阶也比较低,效力上不够作为一项新制度的法律依据。(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仅仅是概略性的提及,并无详细规定。)本文拟对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缺失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探讨,分析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特别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针对我国在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从理论、法律依据、实际操作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研究,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对该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和建构提出建议。
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社区矫正目前这一有争议性的概念进行相对合理的界定,并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理论、历史起源和国内外现实状况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概况,并围绕试点工作概况剖析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诸多因素:论文的第三部分,提出从改革法律体系、重塑既有刑罚观念、扩大矫正适用对象和范围、明确执法主体责权、增设社区服务刑等各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和建议。
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法律依据;执法主体责权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于阜民
2011
中文
D926.8
28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