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对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问题已基本无异议,而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是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模式来进行保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各国也都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目前学术界对于版权保护模式和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这两种讨论的最为激烈。通过理论方面的探究及实践方面的分析得出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更为有利,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版权保护客体存在的较大差异,我认为试图通过对版权保护体系进行调整以达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合理的选择足采用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该文章主要从以下几部分来进行论述的:
第一部分,论述了国内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现状,介绍了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相关的基础知识。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并且为了说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能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在此将民间文学艺术与版权保护一般客体的差异作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对目前国内外在保护民问文学艺术上所采用的保护模式及理论界存在的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邻接权保护、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保护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版权保护模式与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两种主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模式,也是争议最大的两种,但通过对知识产权理论中的人格论、劳动论、功利论等的分析发现将民间文学艺术与版权制度一般保护客体等同看待进行版权保护是不合适的,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版权保护体系进行保护是缺乏理论支撑的。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采用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合理性,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存在的理论问题及现实问题的探析可以看出我们急需构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一个系统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第四部分,这部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设想,在立法宗旨、权利主体、保护范围、权利内容方面分别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提出自己的建议。指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重在保存,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赋予应该区分阶段设定不同的权利人,在保护范围上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同时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与其他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不同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也要做到宽严相济。
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法律保护模式;制度构建;保护范围;权利主体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马晓莉
2011
中文
D923.49
32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