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
DOI:10.7666/d.y1928065

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研究

李东晓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一个诉讼的提起必须有明确的原告。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原告。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对于解决实践中由于原告不适合而无法起诉的问题意义重大。论文通过实证主义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尝试提出适合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的原告资格标准,然后结合检察机关的自身特点论证在目前情况下检察机关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论文共分为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首先,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和概念入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与其他诉讼相比的特殊性,论证了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完全照搬传统诉讼的模式;其次,分析国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四个国家法律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规定;最后,介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中的司法探索。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证了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首先分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继而发现两大传统诉讼法中对于原告资格规定无法适应环境公益诉讼自身的特点。然后,尝试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新观点一“公益说”,即所有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主体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后,通过立法技术的设计,提出在现实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目前最合适的选择。   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为什么检察机关是中国当前最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从检察机关自身的性质,检察机关与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对比,检察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对比,以及统一公诉权的角度分析。通过各个方面的综合分析,论证检察机关最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公共利益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田其云

2011

中文

D925.1;D922.68

3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