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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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064

保险欺诈法律规制研究

雷婧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保险是人类运用科学原理由大多数人分摊少数人损失的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风险共担、损失共摊、互利互惠是保险制度的基石。保险的这种风险转移机制从整体上提高了人们对于风险事故的承受能力,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稳定运行以及人民生活安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保险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伴随着保险业的壮大而一路发展起来的保险欺诈,已经给保险业的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任其自由发展而不加以规制的话,其势必会严重威胁到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刑法》与《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虽然对于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法律规范设计上所存在的明显漏洞,使得这些法律法规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保险欺诈。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反保险欺诈经验,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建立起一套系统科学的针对保险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是非常迫切也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预防保险欺诈,维护社会安定及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集中分析了保险欺诈的基本概念及其所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欺诈行为的隐蔽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和第三部分,主要将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概括归纳为两种,包括投保人所进行的保险欺诈和保险人所进行的保险欺诈,并且通过列举保险欺诈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严重危害,进一步从经济、社会以及保险公司内部原因等多个方面对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文章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整篇文章的核心所在,主要通过介绍欧美等发达国家先进的反保险欺诈经验,以期从法律法规的修改、个人信誉机制建立、社会保障系统的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改革以及成立反保险欺诈特别组织等多个方面着手,在我国建立起一整套系统完善的针对保险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从而在根本上达到遏制保险欺诈目的。

保险欺诈;法制建设;防范措施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阳露昭

2011

中文

D922.284;D924.399

3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