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全世界大约有残疾人六亿多,他们因为自身缺陷而长期遭受歧视与排斥,甚至被剥夺了基本人权。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现状,切实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2006年联合国大会第61届会议上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通过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于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普遍重视,残疾人的权利得到了承认和正视,此后,残疾人权利就被确定为一种普遍人权而存在。通过对残疾人权利的内容以及英、美、日三个国家保护残疾人权利先进立法的介绍,一方面梳理了残疾人的相关概念和国内外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残疾人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的意义,加深我们对“平等、参与、共享”理念的理解。另一方面,也为反思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制度以及现在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供了改进的参照和方向。
因此,第一部分通过对残疾人及相关概念的概述,明确了残疾人的定义,介绍和分析了残疾人生命权、健康权、生活质量权、平等权、参与和共享权的权利内容。第二部分回溯了残疾人权利保护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发展历史,说明了人们对残疾人帮扶从仁慈施舍向视为一项基本人权的转变,体现了人们人权意识的逐渐觉醒。观念的变革也体现在制度上,于是才有了国际公约和各国良好的残疾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第三部分着重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英、美、日三国较为先进的法律法规,为下文提出建议做参考和铺垫。
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基本现状,大致认识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以及生存权、健康权、生活质量权等权利的保护成果。进而从立法、执法和监督、法律援助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我国目前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中所存在的不足。指出我尉立法中存在对残疾人权利保护范围有限、缺乏对残疾儿章和残疾妇女的专门性法律舰定、法律衔接不紧密、法律层次较低、无障碍环境立法缺乏规定标准和监督等问题,建议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救济的专门法律;在执法和监督方面,以北大优秀残疾女博士就业难为引题,找出我国残疾人权利保护中执法主体、程序、责任中的问题,建议我国建立一个采用日常巡视方式、拥有独立执行和监督权利的残疾人保护监督机构以解决保护过程中遇到的执行无依据和监督难的问题:法律援助对象条件的苛刻且缺乏统一的残疾人援助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等不足,也使得我国在残疾人权利援助的开展和实施上不尽如人意。
最后,立足于我国的现状,对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以及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救济这三个方面提出了个人的建议。在立法上首先要做到与国际法律文件精神统一,各个专门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在执法和监督方面,明确执法主体、程序和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支持,形成良好的向上反馈和监督机制。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救济方面,运用“社会投资”的责任机制,形成国家主动帮助残疾人消除经济等各方面障碍的援助救助思维,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律援助救济法》以确定援助对象的标准等内容。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多层次来源的良性循环法律体系才是更好保护残疾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的根本之道。也希望自己的建议能够使“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真正实现,残疾人早日真正的享有自己的权利,与健全人一样共享社会的发展成果。
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立法理念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李雁
2011
中文
D922.182.3
4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