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资源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而是停留在理论研究的阶段,尽管许多学者都呼吁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这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的环境资源现状不容乐观,但有关资源管理方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却没有形成。法学界对于建立资源管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途径也有不同的意见,具体分为立法和法律解释两种路径,要建立资源管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大致分为立法和法律解释两种路径。在实践中,资源管理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主要障碍是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与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因此,怎样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和法院受案范围问题,是建立资源管理环境公益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首先,论文重点阐述目前我国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论文主要阐述在资源管理过程中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最后,论文主要阐述通过法律解释的路径建立资源保护环境诉讼制度,论文将从从法律解释的途径结合资源管理法各部法律中相关法条来分析和研究,从宪法学、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证明公民等主体是可以作为资源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论文最后了一个有关法院不受理有关资源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结合资源管理法中相关法条的规定以及美国公民诉讼中的前置程序,证明法院是应当受理资源管理环境方面的公益诉讼,应当将资源管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到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论文将重点通过第二部分的论述为建立资源管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找到在相关法条中的生存点,以促进我国资管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资源管理法;环境公益诉讼;公民检举权;法院受理范围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时军
2011
中文
D922.68;D925.1
30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