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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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058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郝晓霞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方面的问题。近年来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断出现。而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已出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来看,原告资格是决定争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主要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多以起诉者没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结案。因此,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具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现实意义。   通过采用语义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文中在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问题和考察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着眼于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实际问题的解决,提出确立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具体分成四部分来阐述。   第一部分探讨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问题。首先,对于“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究竟何指从语义上进行分析,列举比较不同的界说并加以总结。其次,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立的法理基础,着重从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诉的利益扩展理论、信托理论的角度来探求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状况以期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供比较借鉴。本部分首先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状况进行介绍,然后对这些国家确立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征加以总结,即原告主体的广泛性、在放宽原告资格的同时保持谨慎态度、法院通过审判实践对原告资格的确立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我国目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严重、亟待保护的现实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指出我国目前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涵盖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未将保护公共利益纳入行政诉讼。其次,分析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立的现实必要性,即公益受侵害严重、现有监督机制不力、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不健全。   第四部分着眼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提出在我国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适当的主体。首先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分析了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原则,其次在前文分析国内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上,提出赋予多元化主体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并对其可作为适格原告的原因和需要注意的一些必要问题加以分析。

侵害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社会团体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陈书全

2011

中文

D925.3

39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