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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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057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韩冷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2010年4月29日,我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彻底改变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从而使公民的精神利益有了保障。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严格,适用范围窄,难于操作的问题还是不可避免的限制了我国这项重要制度的发展,本文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中外法学的研究成果,深入分析国家赔偿制度,从而提出自己对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以及构想。   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首先阐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非财产损害的一种,是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继而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从而要求侵权人以物质赔偿为主的赔偿方式,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然后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精神损害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是精神损害的主体,其赔偿方式以物质赔偿为主。最后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惩戒、抚慰、指引功能,其中惩戒功能是其最主要的功能,这是由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的,因为精神损害具有不可克服的抽象性和不可回复性的特点。   第二部分介绍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介绍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这里从公民权利、法治国家、我国《宪法》基本要求的角度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分析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联系与区别。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之问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性质都是精神损害赔偿。从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看,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中发展演变而来的。因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主体、侵权方式都涉及到国家,所以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有其特殊的地方,这样弄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对深入探讨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接下来探讨行政不作为、公共设施致害、内部行政行为在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的重要地位,这里主要从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的角度分析,最后分析的是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主要是分析精神损害请求权的转移问题。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2010年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改变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但是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是有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如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等问题。   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主要分析将保险制度和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制度中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公民权利保护;公共权力限制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学

刘远征

2011

中文

D922.11

36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