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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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043

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董家锐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责任保险法领域最具特色的一项义务。保险人抗辩义务起源于美国判例法,在美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抗辩义务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项独立的义务,抗辩义务并不依赖保险人的给付义务。保险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险人行使索赔参与权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写入的和解与抗辩控制条款为其设定的一项契约权利。参与权是一项为了维护保险人利益而设计的,通过索赔参与权,保险人获得了参与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侵权诉讼的权利,并掌握着纠纷解决的主动权,保险人是否进行抗辩与和解完全在于保险人利益的最大化,被保险人的利益就成为保险人利益的附庸。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会成为保险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垫脚石。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为衡平二者的不对等,必须对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进行修正,为被保险人留有维护其权利的途径,故赋予了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进行抗辩义务。被保险人受到第三人的侵权索赔时,保险人有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请求进行抗辩义务。抗辩义务是保险人的一项默示义务,保险人违反抗辩义务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被保险人追责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有利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利益。正如保险法学者施文森先生认为的,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保险人财务的稳定和心境的安宁,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最终价值也正在于此。   我国的保险法上仍未提出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也缺乏相关的理论研究。然而,我国的保险实务里,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却被广泛的适用。因此,现实中经常存在着保险人滥用索赔参与权,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保险人却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缺少保护其合法权益及有效对抗保险人滥用索赔参与权的救济途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严重影响到了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认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责任保险;索赔参与权;抗辩义务;保险人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阳露昭

2011

中文

D922.284;D923.6

38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