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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8042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单伟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1997年新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形成了单位与个人均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格局。然而自单位犯罪确立以来,就一直备受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争议。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很多问题都有研究价值。文章通过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疑难问题进行探究,完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   共由前言和正文两大部分组成。前言简要介绍了我国单位犯罪的形势,提出单位犯罪的概念。正文部分从解构“单位犯罪”理论的角度,从解析单位犯罪现象入手,再研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上位概念——刑事责任理论,概述其研究成果,最后再切入正题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并将其分解具体阐述。前面两部分是铺垫与基础,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该论题的重点在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部分,其具体的思路如下:首先通过刑事责任的概念并继而得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概念,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是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也是单位及其自然人成员因其犯罪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继而提出其具有严厉性、双重性、强制性、法定刑的四方面特征;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认为单位犯罪具有双重性表面上,它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实质上仍被深层次的个人犯罪意志所支配,单位成员作为单位的支配性要素,是形成单位意志的基础,并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行为,而且其自身具有独立的个人犯罪意志,说明其具有主观罪过,所以对于单位犯罪,既要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也要由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这是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的基础。再次,借鉴陈兴良教授提出的法人共同犯罪,提出单位共同犯罪的概念,即认为单位犯罪内部人员其实质便是共同犯罪,其与共同犯罪的具有某些相通处,便可将共同犯罪的理论运用到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之上。最后,针对我国当前单位犯罪刑罚体系中的不足,从单位本身和直接责任人两个方面分别提出对单位犯罪刑法体系完善的具体建议。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单位共同犯罪;刑罚体系;直接责任人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于阜民

2011

中文

D924.11

30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