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灾害保险模式研究
自然灾害保险是转移自然灾害风险的手段,是一种对受灾保户实行经济补偿,使其恢复原状的金融手段和措施。我国以“个人转移风险”和“社会分摊风险”为主的自然灾害保险很不发达,海洋灾害保险更是一片空白。政府对包括海洋灾害在内的自然灾害所提供的直接财政救济能力有限。居民及企业个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沿海居民“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现象比较突出。仅有的海洋渔业互保协会仅开展渔船保险以及渔工保险,把海冰等灾害排除在外,险种以及保险标的等范围狭窄,严重制约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在补偿海洋灾害损失中的发挥。因此,结合国际经验与我国实际,建立合理模式的海洋灾害保险制度已成为应对海洋灾害的当务之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从海洋灾害保险设立的约束性分析入手,从我国海洋灾害保险的供需分析以及政府承灾能力评价的角度探讨我国海洋灾害保险的客观经济基础;在对国内外自然灾害保险模式进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海洋灾害保险存在的不足。根据期望效用理论运用期望效用函数模型对我国海洋灾害保险模式进行帕累托最优模式设计,最终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海洋灾害保险模式;进而从保险经营主体、保险标的等方面对海洋灾害保险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并运用保险精算学方法对海洋灾害保险进行费率厘定,以期为海洋灾害保险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本文首先从我国海洋灾害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海洋灾害保险市场面临的需求迫切与供给乏力的供需矛盾。同时建立政府承灾力脆弱性评价模型,并以山东省为例,运用信息扩散的模糊评价法和聚类分析法,分析了山东省沿海各市的政府承灾力脆弱性程度,分析得出我国政府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各市承灾能力不同,迫切需要海洋灾害保险的开展。
其次,本文在对国内外海洋灾害保险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效用理论对我国海洋灾害保险设立的模式进行研究。从公共物品的帕累托最优分配入手,研究了是否应该提供公共物品以及公共物品提供的数量选择。然后运用期望效用理论,给出在逆选择以及保费补贴等条件约束下海洋灾害保险决策模型。分析证明,我国海洋灾害保险模式应该是在互助合作保险模式下的一揽子保险计划,并给出了具体安排。
再次,在前文基础上对我国海洋灾害保险的经营模式进行探讨。主要确定海洋灾害保险的经营主体,并讨论了海洋灾害保险险种设计,最终以风暴潮灾害为例,通过综合保险的形式最大程度的包含了众多风暴潮灾害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对海洋灾害保险费率进行厘定,为海洋灾害保险的经营模式提供有益思考。
本文主要进行了以下创新性的探讨:
(1)运用信息扩散的模糊评价法和聚类分析法,分析了山东省沿海各市的政府承灾力脆弱性程度,从而得出我国政府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各市承灾能力不同,迫切需要海洋灾害保险的开展。
(2)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效用理论运用期望效用函数决策模型对现有海洋渔业互助保险保险模式进行帕累托最优决策模型优化。
(3)运用保险精算学方法对海洋灾害保险进行费率厘定,确定海洋灾害的损失分布、信度保费的确定并给出最优定价,以期为海洋灾害保险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海洋灾害;期望效用理论;保险模式;模糊评价法;聚类分析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金融学
赵昕
2011
中文
F842.64
8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