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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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7350

加害人过错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

王子恩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之一,企业的各类生产行为直接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破坏,也间接地造成了人类各个方面利益损失。环境保护作为一项伟大的工程,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和严格地执行,而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下加强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则相对比较容易。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的责任,并且规定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保护环境以及公民的合法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尽管如此,在保护环境的法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在损害赔偿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对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未被规定在相关的条文中,文章将就此进行阐述和论证。   第一部分是关于环境侵权概念的分析。首先在,侵权法体系下分析环境侵权的概念,并给出定义;在此基础上,发现、探讨了环境侵权所具有的间接性、双重价值性及不确定性等特征;以及环境侵权的三个构成要件,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损害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是环境侵权的救济措施,重点是赔偿损失制度。第二部分对环境侵权中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了考察,并深入分析了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以及由此引起的弊端。以加害人为角度,根据程度大小的不同将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三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同过错程度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的意义。最后阐述了环境侵权中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指出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法官依职权查明。第三部分首先介绍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及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其次具体分析了在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无过失时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指出在加害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场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过失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加害人无过错时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平衡各方的利益。最后是相关的制度设计,建议在以后的《损害赔偿法》或《环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过错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参考因素,并草拟了相关的条文。   损害赔偿是环境侵权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既要达到制裁侵权人的目的,也要能够恢复受害人所损失的利益,因此必须明确加害人过错是其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考量因素,依据相应的过错程度确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正义。

环境侵权;加害人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环境责任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刘惠荣

2011

中文

D922.68;D920.4

45

2011-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