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是指控方为了取得某些重大案件的证据,以追究犯罪,对同案或者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做出承诺,如果其提供案件的关键证据,将不再对其提起诉讼。侦破和打击有组织犯罪一直是各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中较为头痛的问题,而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有组织犯罪的隐蔽程度更高,打击更为困难,相应的司法资源的消耗却在不断攀升。公权力运行时的程序定性和内容周知性的特点,而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组织严密、隐秘性强,加之司法资源的有限导致司法机关在于犯罪的斗争中有时会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如何在解决取证困难、司法资源缺乏等问题的同时又能保证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不断增长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矛盾也日益突出。现实的社会现状决定了我国有必要引进污点证人制度。同时,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以及一些现行的具有污点证人因素的法律制度,对国外的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加以吸收,力求实现污点证人制度的本土化、中国化。本文就污点证人制度的引进我国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和分析,以期将污点证人制度尽快引进中国。对我国而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作为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概念,理论对此有所研究,立法方面没有设立相关制度。人类在处理社会关系问题时即使处于不同的国家同样可能基于人类本性、利益关系甚至是偶然因素会面对同样或类似的困惑,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是为解决一定问题为目的,具有很强的工性,这就使制度的借鉴提供了可能。本文对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建立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初步构想
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首先是对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概念和性质进行阐释。第二部分简要阐述了污点证人制度在英国、美国和德国的适用,并进行了简单的比较,为我国引进该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从我国司法实践、现实要求和法律相关规定等方面分析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相关制度构想,主要包括制度使用对象、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的建构方面。第五部分,论述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配套方面应当做的努力。
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制度构建;刑事诉讼法;公权力;取证原则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
梅宏
2011
中文
D925.2;D915.13
36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