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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7342

论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孙焕静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解释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原则,它的存在能够有效平衡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能对相比较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相对人的利益起到有效保护。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拟定主要是由保险人或主要机关完成的,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参与制订合同条款的权利基本只是名义上的,总是处于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的被动境地,这就引发了法律地位平等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基于保险合同自身的技术性及语言的专业性,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的理解很受局限,这就使得合同双方很多情况下会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真实含义在理解上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进而解决争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进行保险合同解释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并非是放置四海皆准的铁律,而是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由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本身存在着主观判断因素,并且《保险法》关于该原则的解释相对过于原则,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适用上的弊端,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使平衡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天平失衡,故对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及适用的研究就显得必要且重要了。   有鉴于此,本文从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发,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法律适用位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进行了全面地客观地分析,认为有必要对此原则作出具体的立法解释和司法适用,从而在二者之间形成一个必要的张力,合理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文拟从保险合同中疑义条款的解释为切入点,第一部分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含义、在各国的发展现状及其法理基础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阐述了保险合同解释的主要原则,并比较分析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与保险合同其他解释原则的关系,最终明确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位阶。第三部分在比较新旧保险法关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得出保险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与适用限制。第四部分分析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立法上的缺陷,并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有待完善之处。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利益平衡;合理期待;保险法;法律适用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学

阳露昭

2011

中文

D922.284;D923.6

3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