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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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7203

论我国引入金融控股公司预先承诺制度

李玉龙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以《新巴塞尔协议》为标志,以资本充足性监管为核心的全面的审慎性风险监管逐渐成为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和重点。针对日益突出的银行业市场风险问题,《巴塞尔协议》先后提出了标准化监管模式(Standardised Mode)和内部模型法(Internal Model/VaR),对其进行资本充足性监管。而在运用过程中,这两种方法暴露出了局限性和不足,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两种方法都存在激励不相容的问题。随着信息经济学在产业经济学中的应用,作为非对称信息博弈研究和运用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后,激励规制理论在西方逐渐兴起和发展。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美联储委员会提出了预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设想。根据这种预先承诺制方法,美联储要求银行在每一个期间(通常是一个季度)初始,预先承诺它准备承担的最大交易损失,而这一损失随即就将成为该银行相对于市场风险的当期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在对该季度报告进行审核之后,视其损失是否超过了银行自己设定的限额对银行采取相应的策略。如果超过,银行将会受到处罚,具体处罚形式包括罚款、监管处分,或在今后保证更高的资本要求等。这一制度产生于主要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美国,对于准备借鉴美国模式,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现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中国金融业毫无疑问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本文首先对预先承诺制的产生背景、其具体内容、理论渊源、应用情况、优势与目前存在的不足等问题做了一个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呈现,使读者对该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重点突出了其激励相容的特性。接下来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理论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一系列特殊问题。揭示了中国加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必要性。而后针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所存在的法律缺位,现行分业监管制度导致资本风险监管方面的激励不相容的等问题,提出在未来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引入预先承诺制的必要性,并分析可行性和意义。最后则水到渠成,探讨了我国未来盒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引入预先承诺制的具体制度构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分析和设想。

预先承诺制;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混业经营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学

阳露昭

2011

中文

D922.28

44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