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法律地位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所占比列越来越重,实际上成为国际货物运输最主要的方式。而规定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最新的也是1978年的《汉堡规则》。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于是在1999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接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委托,专门成立了运输法分委会对此进行研究,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六十三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2009年9月23日,已有15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并在之后又取得了其他5个国家的签约。该公约对比之前两个公约有许多创新之处,海运履约方是其中一处。这一概念的提出,将装卸两港的装卸公司、仓储公司以及港内运输等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责任的人包括进来,使其也可以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免责等权利和抗辩,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于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澄清复杂的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关系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海运履约方的渊源、定义、范围等基本知识入手,讨论海运履约方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其次,主要探讨海运履约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包括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最后,结合《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海运履约方的规定,提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反思及建议。
海运履约方;法律地位;《鹿特丹规则》;国际货物运输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学
马炎秋
2011
中文
D996
33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