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专利法国际协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构成中的重要一环,在如今全球化浪潮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日趋明显,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支,这种趋势表现的尤为明显。
以1883年缔结巴黎公约为丌始,欧美先进工业国家一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进程的主要推手,从制订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到简化申请程序、统一审批手续,最后发展到实体专利法的国际协调,这一切都是以建立全球统一的专利制度为最终目标的。《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程序法国际化的表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既涉及程序,又涉及实体,《实体专利法条约》则是完全的专利实体法条约。
由于各国技术水平、专利法制发展程度各不相同,要实现实体法意义上的专利法协调,任务繁复复杂,难度可想而知,本文对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列举分析,比如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不同规定等等。
虽然实体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进程不可避免,但这一进程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相互团结,积极应对,争取在国际协调的过程中为国内专利法保留更多的自由立法空间。最后本文还提出了我国应该如何应对国际协调的策略,指出我国应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专利程序的电子化水平,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增强创新能力,为以后的困际协调做好各种准备。
专利法;国际协调;立法空间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学
于阜民
2011
中文
D923.42
3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