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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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7197

论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的构建

范丹梅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资本市场匮乏,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狭窄,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公开发行股票标准太高,银行贷款额度小,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大问题。有些企业便大胆向职工及周围村民借钱,却不想触了高压线,有非法集资之嫌,如河北省徐水县的大午农牧集团。近三十年过去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能否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是决定一国经济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证券私募由于其高效、成本低、信息披露义务轻、融资便利等优势在资本融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构建还处于缺失状态,为避免类似孙大午案再次发生,并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的生存开辟更为广阔的融资渠道和健全的融资空间,文章在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私募法律制度基础上,分析我国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文章由引言、结语和正文的三章三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首先回顾孙大午案例,回顾大午集团的发展、遇到的资金瓶颈、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方法以及所触犯的法律;接着分析案例,分析当时的企业融资环境和法律环境,了解孙大午案例有其个人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   正文部分:第一章,证券私募相关概念的界定区分及其意义。本章先通过对私募的内涵以及私募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私募发行与非法集资、私募融资与民间借贷四组相似的概念分析界定,为接下来的研究奠定基础,接着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证券私募的意义,私募是企业融资的有效途经。   第二章,国内外证券私募法律制度发展状况。本章首先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美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了1933年《证券法》第4(2)条、规则146、D条例、规则144和规则144A的内容与精神;接着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私募法律制度,以期望对我国大陆地区的私募制度构建有所帮助;最后回顾和分析我国大陆地区证券私募法律的发展与现状,从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公司成立时对法人的定向募集、公司设立后发行新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几个方面分析回顾了我国类似于证券私募的一些集资行为,试图寻找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方面的不足。   第三章,构建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基于上述的研究分析,本章从证券私募概念内涵界定、证券私募发行人的资格标准、私募对象的资格标准和人数标准、私募披露制度、证券私募转售限制制度五个方面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构建我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   结语部分作者希望通过我国私募法律制度的构建和不断完善,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企业融资;资金短缺;融资渠道;证券私募;法律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法律学

刘惠荣

2011

中文

D922.287

36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