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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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7142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张修香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根基,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更是应用广泛,对于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形象地称之为“东方经验”。但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对调解一直以来是持怀疑和排斥态度的。随着现代民主法治和行政理念的不断发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与现实矛盾日益凸显,实践中“隐性调解”以非规范化的形式大量存在。本文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行政诉讼调解基本理论的分析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的矛盾分析,借鉴域外及其他地区关于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的先进经验,探索行政诉讼有限适用调解的基础与价值,并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文重点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及经济分析法等基本研究方法来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理论、适用基础、价值体系和制度设计等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行政诉讼调解概述,该部分对调解的形式要件即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并通过相关或相似概念的比较、辩证分析以及对行政诉讼特点的考量,得出在行政诉讼中更适宜采用“行政诉讼调解”这一概念的结论;第二部分为行政诉讼调解的现状分析以及域外和台湾地区经验考察,属于问题的提出部分。由于传统行政法学中公权力不可处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及公共利益不可出让等理论,我国立法做出了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除外),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协调”之名行“调解”之实的现象,本文力图揭开这一面纱,揭示出非规范化调解的危害和实践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现实需要。并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的相关经验,反思我国立法排斥调解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希望对推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所借鉴;第三部主要是对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基础和和价值体系的探究。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本文针对当前反对行政诉讼调解的观点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并且区别于以往单一的研究视角,笔者综合分析行政诉讼调解得以运行的传统文化基础、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文化和本土资源的尊重,更具备法理和实践双重合理性。同时,文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阐述了行政诉讼调解的价值体系,认为有限行政诉讼调解的引入在实体上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行政诉讼目标的实现。在程序上,则既有利于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下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又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轻诉累;第四部分中笔者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进行了初步设想,勾勒出大体的结构和蓝图,并尝试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以及制度创设中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此部分为文章的又一重点所在。其中,笔者详细阐述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调解模式和程序设计,并通过结合对调解制度弊端和行政诉讼特点的理性把握,认为调解只能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而不是一项原则,诉讼制度的完善始终应该是我国法治隆兴之核心要义。因此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要避免过犹不及,必须坚持有限和合法性原则,并通过立法技术手段克服之一制度潜在的风险,避免调解的泛滥和随意可能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的冲击。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调解协议;合法性原则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陈书全

2011

中文

D925.3

63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