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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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7133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制现状、问题及完善

单情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为全世界敲响了警钟:一国已不能独善其身,经济全球化正将世界各国紧密联系起来,利益与风险共担。危机的迅速蔓延让使世界各国达成共识,必须建立起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体系以协调全球金融风险。   目前关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系列协议、国际证监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对证券、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文件、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发布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的内容以及G20、达沃斯论坛等国际性论坛所达成的共识和在其领导下建立的相关制度。从总体看国际社会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规制主要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软法”为主,以正式国际组织发布的“硬法”为辅,在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下逐渐形成国际、地区和国家间三个层面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正发展并成熟起来。   然而,尽管世界各国已开始共同努力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但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法律文件缺乏强制约束力、监管利益不平衡、监管被动等等,这些问题阻碍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未来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提出应当建立起多层面、多角度的监管合作,并希望各国不要盲目追求监管标准的完全统一,而应当更加务实、更加审慎,在国际金融监管最低标准下,按照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国内监管法律法规,以达到更好的监管效果。   同时,我国也应当加入到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来,积极争取话语权,充分表达本国利益,与各国一起共同制定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法规,并在这个过程中与别国沟通交流,不断借鉴先进经验,根据我国金融业实际情况制定国内金融监管标准,争取取得金融监管水平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共同进步。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立法完善;金融风险;法律法规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刘华义

2011

中文

D996.2

66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