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研究——以我国立法与实践为视角
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程序,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一国法院的涉外民商事判决,只有得到了相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才能最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各国经济合作和人员交往日益频繁,一国判决需要到另一国境内执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对该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十分有必要的。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推动我国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为出发点,在借鉴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进行深入的探析,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内容和不足,对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相关概念的理解。作为本研究的基础部分,在这一章着重探讨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这一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概念。这些概念包括“外国”、“外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判决”。
第二部分是本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背景与条件,只有在立法中明确地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才能保证本国的司法主权不被轻易侵犯,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不当后果。该部分全面地分析了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备合格的管辖权;2、原判决国法院对有关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程序应具有公正性;3、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该是一个“确定的判决”;4、对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能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5、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基于合法手段获得的;6、作出有关判决的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8、判决不存在诉讼竞合。主要包括:合格的管辖权要求、判决的确定性要求、诉讼程序公正性要求、“诉讼竞合”除外要求、适用我国冲突法规则的要求、公共秩序保留要求和互惠关系要求。
第三部分是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实体正义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从提起请求到裁定执行的各个具体环节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本部分即是从请求的提起与受理、对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承认与执行的具体程序以及经承认与允许执行后该判决的效力四个方面着手,对其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细致阐述。
第四部分是对中国现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及法条设想。目前在中国,诸如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规定仍旧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只有一些适用范围十分有限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该问题的规定相对较为具体。因此在借鉴了一些国际经验之后,本文从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提出出比较科学的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构想,希望对中国完善该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民事诉讼;外国法院判决;判决承认;执行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国际法学
刘慧荣
2011
中文
D925.1
58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