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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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7122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适格原告

王丽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经济的发展给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但生活中发生的环境纠纷大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人们不得不思考环境纠纷无法得到解决的原因是什么?司法救济手段的缺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一些司法机关的环境纠纷案件中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这些案件多以败诉而告终。一方面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案件审理中无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传统原告资格理论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发展。法谚云:“无原告无法官”。要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应该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选择合适的原告。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热点。传统诉讼法中有关原告资格的理论已不能满足环境公益诉讼的需求,突破传统诉讼理论中“直接利害关系说”的原告判断标准的限制,成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适格原告的范围并进行合理限制。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解读我国及美国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发现其中体现的有益经验,对美国的“事实损害说”进行引进与借鉴,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构建提供合理的实证资料与域外素材。   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基本内容的构思如下:首先,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基本原理。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扩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对“直接利害关系说”的质疑、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中“事实上的损害说”的借鉴四个方面深入研究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基本原理,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其次,阐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建设中的适格原告,从我国原告资格立法中解读传统原告资格理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可喜的是,各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规范以及实践中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再次,重点从理论上分析各种主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检察机关、环保非政府组织、环境管理机关、公民的原告资格予以肯定,对自然体及后代人的原告资格予以否定。最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各种可能原告予以合理限制与多元化协调,寻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高效运行机制。

环境公益;原告资格;司法救济;诉讼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田其云

2011

中文

D925

66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