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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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6792

渤海环境保护中非滨海省区的法制建设任务

宁丹源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渤海是深入我国大陆的半封闭型浅海,半封闭型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渤海的海域环境状况与周边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大力发展环渤海经济圈的同时,我们看到,渤海承纳的化学污染物总量在不断增加,由此导致了海水水质恶化、海洋生态系统失衡、赤潮灾害频发等重大海洋生态问题。   20世纪90年代后期,渤海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战略任务之一,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海洋局分别联合环渤海三省一市以及高等学校、研究院、所等机构,相继分别制定了《渤海碧海蓝天行动计划》和《渤海综合整治计划》等,着重开展包括主要化学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内的渤海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预防、控制和治理研究。   长期关于渤海环境保护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得出的结论是:在保护渤海环境的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缺少的,要在立法层面上加强对从沿岸排污口到河流、从入海口到流域上游地区的污染源控制,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在这个大趋势的驱动下,关于渤海立法的课题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2009年国家发改委牵头编制的《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中确定了加强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保护与防治,建立渤海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系统等五大任务,体现了渤海环境保护任务的综合性、战略性、客观性和长期性。要从根本上改善渤海的污染状况,就要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由于渤海的化学污染物主要来源于陆源、海源和气源三大途径,其中,陆源污染源是渤海最重要的污染源之一。   陆源污染源包括点源和面源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可分为入海河流和排污口,是各类化学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后者主要是指村镇、农田地表径流,是营养盐、COD等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据统计,环渤海地区拥有黄河、海河和辽河三大水系共80多条河流汇入渤海,其中主要河流有40多条,而这些流入渤海的河流几乎没有一条的河水是清洁的。   渤海的半封闭性质决定了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而有专家研究称,“渤海径流水系入海污染物质的管理如果完全到位,则渤海环保工作将完成30%。1因此,控制各条汇入渤海河流的水量、水质、渔业、生态问题不失为解决渤海环境问题的一个好办法,而每一条河流的流域都是一个生态系统,对河流的治理不应当只单独着眼于入海口,而应该从流域的特性出发,整体综合治理,在这个层面上,关于渤海环境保护的问题,入渤海河流的流域的省市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却环渤海的十三市外,非滨海省区在渤海环境保护中也应当进行相关的立法,把河流污染、水量匮乏、生态破外等问题就地解决。   与渤海相关的非滨海省区包涵面很广:黄河流域的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和山东省非滨海的市县;海河流域包括北京、河北省的非滨海市县、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非滨海市县;辽河流域包括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和辽宁省的非滨海市县。本文从汇入渤海的黄河、海河、辽河三大水系的流域出发,分析三大流域的非滨海省区在渤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应承担的责任,论证非滨海省区在渤海环境保护中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全面梳理中央和地方关于三大流域的立法中与渤海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找出在渤海环境保护中各地立法执法的优点与不足,通过对比,针对不足,提出非滨海省区在渤海环境保护中的法制建设任务。

海洋环境保护;非滨海省区;法制建设任务;流域治理;渤海海域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徐祥民

2011

中文

D922.68

63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