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污染的分类看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
水是生命之源,是万物生存发展之本,遏制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是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放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来研究和治理。但是,希望与现实之间往往差距很大,与污染治理的高强度相较,水污染防治效果反而陷入了一种越治越严重的怪圈之中。诚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面临的水污染压力很大,我们既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环保,也不能以社会初级阶段为借口宽容水污染。水污染防治在目前阶段仍然不尽如人意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存在缺陷。该法调整范围的不完善,使得本应该属于水污染防治法体系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没有能够充分发挥效用,这种局面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治理水污染在法律层面的力不从心。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水污染本身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治理对象不应当仅仅针对受污染的水体,还应包括水污染过程中各种介质对水体的侵入行为。本文以水污染的特殊性为出发点,从水污染的分类角度来研究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找出目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根据水污染的分类来完善科学合理的水污染防治法。
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对这一课题开展研究。在第一部分中,文章首先介绍目前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现实状况以及水污染防治不尽如人意的各种原因,通过分析得出水污染防治不彰深层次的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次是要根据水污染防治的根本任务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重新界定,以纠正人们思想认识里的误区。
第二部分阐述水污染的主要分类和通过水污染分类指导水污染防治法调整范围的价值所在,即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通过水污染的分类以及对水环境污染物作用机制的介绍,总体把握水污染的特殊性。其中,水污染分类是重点所在,也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几种分类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对水污染防治法调整范围影响最大的水污染类型。然后,再根据这些分类初步提出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调整范围的设想。另外,在必要性论述中本文结合水污染自身的特点进行阐述;在可行性论证中,本文主要论述科技的发展使水污染的分类更加细化和合理、水污染及时监测手段不断提高以及其它相关涉水法律法规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都得到了重视和完善,将这些现有法律法规整合起来纳入水污染防治法的范围成为可能。由此,这些法律法规彼此紧密衔接形成合力的障碍不大,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已经基本具备。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具体阐述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调整范围的历史沿革状况。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促成这些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一发展过程总体上是渐趋完善的,但始终没有深刻的认识到水污染的特殊性,更没有从水污染分类的角度来考虑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是否完善,这导致了今天水污染治理依然不容乐观的局面。同时本部分还重点介绍了美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通过对比总结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尚存在明显不足,故而,分析并吸取美国水污染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好铺垫。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调整范围的具体建议。首先,应当借鉴海洋环境保护的经验,改革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体系,确立《水污染防治法》在整个水污染防治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其次,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标有水污染防治标签的法律法规所反映的水污染类型进行梳理,继而与水污染的实际类型进行对比,归纳出尚未纳入到水污染防治法调整范围之中的水污染类型。对于上述没有纳入到水污染防治法调整范围的污染类型,相应在相关r领域及时制定法律法规,以求完善整个水污染防治法体系。当然,这些与水污染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亦有层次高低之分,应当以水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为价值指导,唯有如此,水污染防治法才会名实相副,发挥其应有效用。
水污染分类;调整范围;水污染防治法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徐祥民
2011
中文
D922.68
61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