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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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6788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研究

于芳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反垄断法是各国保护竞争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石,有“经济宪法”的美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经济体制,都在国内法中确立了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公平交易的基本法的地位。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二元执法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竞争状况,但是也存在法律固有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传统的不同,各国所采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也各不相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执行机制已经非常成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   本文在结构上主要是采取分析问题--提出对比方案--针对性的指出我国现有不足之处--提出构想和完善建议,一共分为四章。   执法机构的基本概况论述的是执行主体和执行机构的职能设置。作为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从执行主体出发。执行主体是反垄断法实施的承担者,缺少对执行主体的监管会让反垄断法形同虚设。其次,针对反垄断机构的职能提出了执法机构的特征。   作为比较研究的方法,第二章以论述国外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为内容,选取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垄断现象首先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生,正是因为社会对遏制垄断的需要,才使得反垄断法首先在这些国家产生。通过对各国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特征的论述,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国外反垄断法首先是在社会公平理念下才能产生,维护的是市场制度;其次,这是司法行为的体现。   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主要是从其不足之处来展开论述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以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兼有其他具有执法性质的反垄断机构为体系的。但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民事或刑事手段为辅的特征。   最后,在学习国外先进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点,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与相关执法机构的关系进行探讨,对未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分析和设想。依照前面部分的阐述,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是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整合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机构,且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和独立性。虽然《反垄断法》明确了执法机构的“双层构架”模式,属于突破性的进展,但是这一模式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要求,尚需要进一步完善。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模式;职能特征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刘华义

2011

中文

D922.294

66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