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研究
公司章程的私法自治是公司自治的主要形式,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载体。在国家干预的背景下,公司章程自治范围要从自治价值、公司类型、公司所处的阶段,公司事务性质以及公司章程涉他性等方面来厘定,目的是有效保障公司自治,发挥个体积极性,同时适应国家干预对公司章程规制。公司章程性质的综合说和公司章程两分法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章程制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本文除前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
第一部分是公司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的法理分析。分别从两者的逻辑架构、法哲学、历史学角度分析,展现公司的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在历史各个时期以及世界各国是普遍存在的图景。并分析现代公司法立法潮流:即放松政府管制,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创新,同时在特定经济领域加强管制成为当今世界公司立法的趋势。
第二部分分析公司章程中的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关系。从界定公司章程法律性质入手,分析公司章程私法自治的实现及国家干预对其限制,并论证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如何统合于公司章程之中。本文的一个创新是提出公司章程综合说,并分析了其结构及价值。综合说是指,在公司领域,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制下的具有契约属性的自治规范的集合。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私法自治的有效载体,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公司章程他治是国家干预主义、公法私法化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章程上的体现。
第三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厘定。公司章程自治他治与公司章程的性质及公司法的性质联系密切。公司章程综合说认为公司法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任意法体系,而是任意法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公司章程自治和国家强制存在界限,文章提出了相对细化的标准:从公司法规则体系来确定,分配性规则以任意性规则为主;信义性规则以强制性规则为主;结构性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由宽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由。从章程所处的阶段来确定,制定公司章程的自由宽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从公司的事务范围来确定,公司内部的章程自治范围宽于外部的章程自治范围。
第四部分评述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制度的设定,并提出借鉴国外公司章程两分法完善我国的公司章程制度。在认识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多的自治权力的同时,还要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自治原则侵害小股东和第三人及社会公益,使股东切实树立章程意识,依照章程办事。而公司章程两分法又能够在灵活性、自主性和竞争性方面满足股东的需要,值得借鉴。
公司法;公司章程;私法自治;国家干预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经济法
胡家强
2011
中文
D922.291.91
66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