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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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1926775

论立法中的公众参与

翟树毅
中国海洋大学
引用
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说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贯彻民主原则,实现立法民主化,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以充分集中民智和反映民情民意。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还应当逐渐使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这也是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回顾我国立法的探索之路,立足立法参与理论,从与国外立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中寻求构建我国公众立法参与机制的可行性。通过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研究方法,分析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实践所面临的困境,明确构建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有待解决的问题,并针对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更好地构建我国的公众立法参与机制有所帮助。具体来说,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理论。通过对什么是立法、什么是公众参与的解释,引出公众参与立法的涵义,分析公众参与立法的理论依据与价值功能,并对立法参与权及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等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第二部分通过对美国、日本的公众对于立法过程实践参与的分析,总结了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等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以期对建立健全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有所借鉴。   第三部分主要回顾了公众参与在中国立法进程中的脉络和痕迹,即建国初到1956年、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九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末及当前四个发展阶段,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不断得到加强和深化;并对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在立法公开、立法听证及其他相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从社会经济方面、政治文化和制度缺陷方面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是关于对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的构想,如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立法公开、完善立法听证、建立利益集团代言和立法助理制度等,其中又以立法听证和公众代言制度为重点进行论述,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有益的支持和帮助。  

公众参与;理论依据;价值功能;立法完善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刘惠荣

2011

中文

D920.0

60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