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为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家角色由消极守夜人向积极保障者的转变、人权理念从自由人权观向社会人权观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不断凸显,不仅使得消费者问题成为了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更使得消费者权利进入到基本权利保护的视野。然而,国内外学者多是从部门法角度对消费者权利进行研究,停留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制度研究的层面,对消费者权利在基本权利层面的探讨发展相对缓慢,没有进行充分、有力的论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从基本权利视角全面分析消费者权利。本文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为例,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论证了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消费者权利在基本权利谱系中的地位、消费者权利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地位的演进与发展以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及其效力的问题,全面评析了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章中:
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从总体上论证了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必要性及其在基本权利谱系中的地位,并将其作为全文的前提部分。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权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对学术界所存在的消费者权利的生存权说、人格尊严说以及将消费者权利奠定在不同的基本权利基础上的理论的批判,结合对相关国家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宪法规定的分析,阐明了消费者权利是奠定在平等价值基础上,以纠正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实现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平等为核心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在上述总体论证的基础上,本文的核心部分是第二章对欧盟消费者权利地位的演进与发展以及第三章、第四章对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所形成的消费者权利的“欧洲模式”的详细探讨。具体来说,第二章通过文本研究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阐述了欧盟消费者权利地位的演进与发展。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消费者权利在经历了共同体时代、欧洲联盟时代依托于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之后,通过《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的规定被正式纳入到欧盟基本权利体系之中,完成了由依附于市场一体化的社会政策到与商业与贸易自由权相平等的社会基本权的转变。第三章具体阐述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以直接创设具有明确消费者权利特征的新型权利的形式,形成了以欧盟消费者为权利主体、以欧盟机构和成员国为义务主体、以明确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和强调内部市场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积极能动作用为权利内容的社会基本权。结合对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和基本权利的效力等理论问题的探讨,第四章进一步论证了消费者权利的效力,阐明了宪章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是主观权利和客观原则的有机统一。
在总结以上内容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对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实现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基本权利的方式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仅是强有力的权利宣示,更是充当了对消费者进行救济的最后的安全网。最为重要的是,将消费者权利与商业与贸易自由权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共同规定在基本权利框架之内,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利与商业与贸易自由权之间既相促进又相制衡的辩证关系,真正实现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平等。
本文的创新在于从基本权利视角通过总体分析与典型实例相结合的方法全面阐释了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本文选取了消费者权利这一小的切入点,将消费者权利的演进、欧盟内部市场的构建、欧盟多元化政治实体的发展充分的结合起来,并紧密联系基本权利理念、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以及基本权利的效力等理论问题,全面、深入的探析了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以便更有效的寻找从基本权利层面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的途径,更深层次、全方位的落实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要求。
消费者权利;基本属性;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刘远征
2011
中文
D913
73
2011-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